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82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貞
  吟、 任鈺昇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3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14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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