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楊雯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舒媞 間請求103年度南簡字第607號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舒媞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
4,339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2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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