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施用第一級毒品1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1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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