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明股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附表關於附表編號4至編號6部分漏列應予更正補充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附表內關於附表編號4至編號6部分,顯有漏列而與原本不符,應依前旨予以補充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