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1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傳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1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傳達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賴傳達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其行為對於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1515號被告賴傳達男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 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傳達於民國101年10月間某日,在位於新北市林口區之長庚科技大學前,向友人 呂虹螢 借用 呂虹瑩 所持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該車為呂虹瑩之兄 呂睿祥 所有,借予呂虹瑩使用)。詎賴傳達取得上開車輛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上開所持有之機車侵占入己,經呂虹瑩多次催討,賴傳達均置之不理,拒絕返還。後賴傳達於苗栗縣騎乘上開機車時,因無照駕駛,為警攔檢,該機車為警所扣,呂虹瑩及呂睿祥經警方通知後,始取回該車。
二、案經呂睿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呂虹瑩及呂睿祥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上開機車行照影本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檢察官洪松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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