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10月、8月、8月、4月及10月,並均依法減刑為4月、3月、5月、4月、4月、2月及5月確定,再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及1年3月後,與妨害自由罪所處之刑接續執行,於民國95年9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在97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5月29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04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8年3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8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