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2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債務人 許振興 即 許智華 之繼承人
許玉如 即許智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智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