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849號聲請人復動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偉國 代理人 邱怡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5年度除字第849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臺灣土地銀行長安│臺灣土地銀行│104年11月18日│950,000元│PQ0000000││分行 李榮芳 │長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