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
黃政雄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丙○○雖矢口否認有勒人勒贖之犯行,惟坦承有殺害被害人甲○○之事實不諱,並有被告丙○○用以殺人之刀械刀柄乙支、被告丙○○遺留在殺人現場之拖鞋乙只扣案可資佐證,復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鑑定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測謊鑑驗結果通知書各乙份附卷可稽,是被告丙○○犯刑法殺人罪之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同年三月十七日、同年五月十七日各予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訊問被告丙○○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震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