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裁定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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