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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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三四號
上訴人甲○○
送達代收人丙○○律師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乙○○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字第二0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甲○○為被告乙○○之母,而乙○○係成年人(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非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渠提起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