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陸許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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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陸許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陸許字第31號聲請人 呂理鎮 相對人 史秋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 史秋玉 」之記載,應更正為「史秋云」。
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6年11月28日、107年1月23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