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7號上訴人 謝美蓉 被上訴人城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3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9,51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32,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