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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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怡蓁 即 吳怡貞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3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