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弘誠 律師(即 李廷鹿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廷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陸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李廷鹿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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