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7號原告甲○○即上訴人號被告乙○○
62號上列當事人甲○○、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景源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