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6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2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