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
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而其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乙○○、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就其所犯過失傷害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