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良記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王良記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
6月24日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徐龍海 具狀請求再定期調解、開庭,因事涉被告權益及公平正義,本院認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