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 林雨詩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玖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10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叁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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