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8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月7日│96年11月間│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偵查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偵字第│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1583號│第3841號│第3841號│第3841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72號│97年度審易字第485號││實├──┼─────────┼──────────────────────────┤│審│判決│97年1月29日│97年4月25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同上│97年度審易字第485號││決├──┼─────────┼──────────────────────────┤││確定│97年2月25日│97年6月9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壹年壹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