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29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4月25日│96年10月1日│├────┼───────────┼───────────┤│偵查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1371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61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96年度審訴字第1621號││審├──┼───────────┼───────────┤││判決│96年7月31日│97年3月21日│││日期│││├─┼──┼───────────┼───────────┤│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1763號同│96年度審訴字第1621號││決├──┼───────────┼───────────┤││確定│96年11月13日│97年5月19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