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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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之盜版影音光碟共貳佰捌拾壹片、桌上型電腦主機(含內建之燒錄機)壹台、不織布棉套肆拾柒只、郵局包裹托運單及掛號函執據肆張及空白光碟片壹佰伍拾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此為著作權法第98條所明定。且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款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第一大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因此扣得如附件所示之盜版港劇光碟共281片、空白光碟片156片、不織布棉套47只、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臺及郵局包裹托運單及掛號函執據4張,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5年9月6日以95年度偵字第156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之盜版港劇光碟等物均請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之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之案件,確實經警查扣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而係被告擅自重製所得並散布如附件所示之盜版港劇影音光碟(含VCD及DVD)共281片,另又扣得被告供犯上開之罪所用之不織布棉套47只、桌上型電腦主機(內建燒錄機)1台及郵局包裹托運單及掛號函執據4張,並同時扣得被告所有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空白光碟片156片(以上均為95年度保管字第3889號扣案物),此業經本院查閱上開案卷屬實,並有專屬授權書等著作權證明文件在卷可稽,且該案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並於96年9月5日執行義務勞務完畢),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是依據首揭說明,除空白光碟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外,餘扣案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沒收,則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