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原告松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祺 被上訴人即被告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萬元(先位聲明480萬元+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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