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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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聲請人 朱可馨 代理人 周漢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4+1)×34×10=1,70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5年4月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負欠本金至少153萬1,646元。
五、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3年4月9日起至105年
4月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年(自103年4月9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同住人員及其關係、人數等。倘有更正,應併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九、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國稅局財產、最近2年所得清單。
十、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傅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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