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上訴人 洪祖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譚俊英 、 黃瓊徵 、 李傳鈞 、 陳張金鳳 、陳韋誠、 蘇葉 、 黃慧蓉 、 邱垂海 、 邱垂乾 、 邱垂林 、 邱垂富 、邱垂坤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78萬7,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