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17號上訴人橡木桶洋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安 被上訴人 陳雲玉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60,000元(53000元/月×12月/年×10年=000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8,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6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