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87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小琪

邱偉智

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洪文欽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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