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正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暉平 、 白張淑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32,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