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10號

原告 孫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國勝孫德美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對被告孫國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中對被告孫德美請求之訴訟金額為62,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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