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更㈠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被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正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林松虎~B3法官許武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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