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告 涂靜芬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
南雪貞 律師被告 梁元山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黃雅君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