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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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三號
原告協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順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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