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金士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二號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