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七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九三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