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被告甲○○○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怡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交易字第三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宋恭良法官許雅婷法官吳永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劉玫金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