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87號聲請人 簡士凱 即 士宏 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長泓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水湳分行│94年5月29日│60,100元│AP0一九五二三││││司 陳光華 ││││二││├──┼─────────┼─────────┼───────────┼────────┼────────┼──┤│002│長泓營造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水湳分行│94年5月29日│10,500元│AP0一九五二三││││司陳光華││││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