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軍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軍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秀綿
楊雅淳 同上 楊茜茹 同上被告 吳正清 上列被告吳正清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柏榮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