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偉宏本件被告郭偉宏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以107年度訴字第67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及辯論終結,茲因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撤銷上開裁定並再開本件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