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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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726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彩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楊彩雱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楊彩雱已於民國107年7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楊彩雱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