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訴人 葉心湧 被上訴人 丁錦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57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690元(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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