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80號原告 徐顗盛
鄭茂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晚忠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2人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徐顗盛新臺幣(下同)54萬1,514元、原告鄭茂松177萬2,
187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31萬3,7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968元(貳萬參仟玖佰陸拾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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