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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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7號再審原告 蘇德福 再審被告 謝禎鴻
余品萱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106年12月7日106年度訴字第33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該案訴訟標的金額之價額,經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0,750元,依上開判例意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