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上訴人 呂昌佳
呂葙筳 被上訴人 陳妙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6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