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93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二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