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34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14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判決係於民國95年9月7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依法於10日後之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茲被告竟遲至同年12月7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