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219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錦樹律師
韓世祺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88號,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約瀚公司(上訴人誤載為約翰公司)之冷凍櫃內置放之碎肉,均為具有經濟價值與用途,待加工後作成漢堡,而被告甲○○○將之處分饋贈予證人 簡棗 ,顯具有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原審判決容有誤會云云。惟查,就此爭點,業據原審調查證據臻詳,並詳予說明審酌各項證據之證據評價及其辯論意旨之理由,上訴人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游明仁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楊貴雄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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