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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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70號;原案號:
98年度交易字第3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