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06號原告 詹子謙 被告 周勝賢 上列被告周勝賢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0年度交簡字第6417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