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160號債權人 張博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橙京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橙京紅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台端聲請狀聲請自「附表所載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本件附表未載提示日,故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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